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妹夫平常就有對妹妹出口成髒,還有動手打人的習慣,我妹有三張驗傷單,也已備案,也告了妹夫傷害罪,卻一時心軟,且妹夫也同意撤銷告訴後就協議離婚,結果告訴撤銷了,但妹夫卻反悔了。
我請問在法律上有共同監護權嗎?如果有,那不就以後什麼事都要兩個人決定了?還有如果監護權在妹夫,而妹夫卻要我妹帶小孩,有這種事嗎?那他不就有權又可以自由自在,如果監護權在男方的話,我們可以要求不養小孩嗎?還有小孩的開銷可以要他出嗎?
夫妻離婚以後,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(也就是所謂「監護權」),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協議為之,也就是說,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的話,共同監護亦無不可。
如果小孩與媽媽感情較好、媽媽意願較高或媽媽品行較無問題等等,原則上法院會將所謂的「監護權」判給媽媽;反之亦同。
不過「監護權」與由誰支付扶養費用兩者之間,不必然繫於同一方,所以,雖然小孩與媽媽同住,但爸爸的經濟狀況較佳,得由爸爸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。一般來說父母兩者均需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。夫妻雙方就支付扶養費用一事若協議不成,只有訴請法院裁判一途。